从规范分析宪法学到宪法解释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之宪政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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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进学.从规范分析宪法学到宪法解释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之宪政意义[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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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进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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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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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宪法学50年之发展,自注释宪法到规范分析宪法,其方法论已经发生了具有转折性的置换,但宪法学研究之所以需要从规范分析宪法到宪法解释学,实乃规范分析宪法学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张力,从而必然会导致价值性与事实性、有效性与实效性以及规范性与解释性的分离与脱节之弊.因此,宪法学研究要摆脱这一弊端,就必须从规范分析宪法返回到解释宪法之路上来,走向解释性的宪法学,这是中国宪法学发展之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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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分析宪法学 宪法解释学 宪政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5)02-0001-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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