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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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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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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