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论的普遍谬误:为法教义学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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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Ralf Poscher,隋愿.裁判理论的普遍谬误:为法教义学辩护[J].清华法学,2012,6(4):10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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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Ralf Poscher 隋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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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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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证场域又有其特殊的教义学结构,这一结构能够确保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法律论证场域创造了裁决人与具体当事人的经济、政治或道德利益的距离,而这一距离又保障了公平裁判.法律论证场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时代变迁而孕育的文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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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裁判理论 教义学 法律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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