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现就吴梅案理解与参照方面的问题做如下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意义该案例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同年4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备选指导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于同年5月将该案例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征求了意见。民一庭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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