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第33条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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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飞鹏.新《律师法》第33条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探析[J].学理论,2010(15):11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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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飞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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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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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问题的规定,律师第一次会见时间被再度提前,律师应该享有讯问在场权;律师会见时所带证件应该接受侦查机关形式上的审查;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不应当受到不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应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后,不宜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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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律师法 律师 会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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