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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摘    要:交水发[20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港航单位: 为促进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现发布《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各港航单位应严格按《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凡装卸包干费率高于现行实际标准的,应报交通部、国家计委批准。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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