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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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伊媛媛.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J].法学评论,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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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伊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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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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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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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意思联络 数人环境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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