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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鉴定(续一)
作者姓名:吴梅筠
作者单位:华西医科大学法医物证教研室
摘    要:<正> 父权否定一、父权否定的原则下列4种情况,可以否定被控父亲(AF)为孩子的生父:1.当孩子有某种遗传标记(G.M),而生母及 AF 皆无(表1);2.孩子没有 AF 所具有的两个 G.M 之一;3.孩子是某种 G.M 的纯合子,而生母及 AF 皆无;4.AF 是某种 G.M 的纯合子,孩子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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