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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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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