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技术措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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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扬. 试论技术措施权[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17(3): 106-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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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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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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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技术措施主要分为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两大类 ,由于数字化和互连网技术使版权人的权利变得飘忽不定、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严重性和现有法律资源的不足 ,所以 ,版权法必须为技术措施提供保护 ,这种保护从性质上看已经超越了版权法的基本理念 ,属于借用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无形财产 ,因此应该是一种特别权利保护 ;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应该是有效的 ,是版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而合法采取的 ;技术措施权的具体内容因为技术措施的作用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都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 ;由于技术措施权威胁到版权法中固有的合理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法律必须规定各种合理的限制和例外 ,对技术措施权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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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技术措施 破解装置 破解行为 合理使用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2)03-0106-07 |
修稿时间: | 2001-12-11 |
Discussion on the Right of Technical Meas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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