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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
引用本文:李琳,吴军.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J]. 中国司法鉴定, 2004, 0(4): 42-43
作者姓名:李琳  吴军
作者单位:1.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上海,200336
2.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摘    要: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医学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本文从确定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后期治疗、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个体差异、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多发性复合性损伤、鉴定时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等方面谈及"三期"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须注意的事项.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赔偿  休息期限限  护理期限  营养期限  法医学鉴定.
文章编号:1671-2072(2004)04-0042-02
修稿时间:2004-07-02

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 of "Three Phases" in Compensation for Bodily Injur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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