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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引用本文:蒋瑜.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J].新东方,2007(6):34-35.
作者姓名:蒋瑜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技术系
摘    要: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关 键 词:《婚姻法》  探视权  范围问题  英美法系  制度起源  第38条  协助义务  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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