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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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瑜.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J].新东方,2007(6):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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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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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技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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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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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探视权 范围问题 英美法系 制度起源 第38条 协助义务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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