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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作者姓名:林映华
作者单位: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355550
摘    要: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公诉部门  办案机关  逮捕措施  监所检察  羁押期限  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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