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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 签“探视协议”
引用本文:赵静.经法院调解 签“探视协议”[J].江淮法治,2004(2).
作者姓名:赵静
摘    要:不久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每周的周日上午8时由郑某将其子从刘某处接走,同日下午6时前送回。郑某与刘某原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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