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资格 |
| |
引用本文: | 刘蕊娟.论行政主体资格[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54-56. |
| |
作者姓名: | 刘蕊娟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030012 |
| |
摘 要: | 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即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行政主体资格,才能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才能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主要的行政管理任务,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同时,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下也拥有行政职权,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在于两方面一是行政职权的来源.行政职权及其具体性质是确定行政主体资格的根本标准;二是行为的性质.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主体,只有实施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关 键 词: | 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