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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的惩戒权有多大——浅析大学自治与学习自由的冲突
引用本文:郑贤君.公立高等学校的惩戒权有多大——浅析大学自治与学习自由的冲突[J].美中法律评论,2005,2(10):22-28.
作者姓名:郑贤君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00089
摘    要:大学期间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学习自由,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教育公平理念。这一自由与从属于大学自治范围的学校管理权及惩戒与处分权存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大学在行使惩戒与处分权之时,应区分两类行为。对与学生学习有关的行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较大,但须在实体上符合比例、程序上合法;封与学生学习无关的行为,学校的自主管理权较小,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区别对待。其他属于一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大学生同样享有,否则,高等学校封这类行为做出的退学处分就是既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关 键 词:受教育权  学习自由  大学自治  管理权  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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