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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荒山的权属决定A组村民可否开采矿石来信 1989年,A村民组决定:在1960年就已划归自己管理的荒山上拿出百亩开采重晶石矿.经申请有关单位审核后,与乡企业单位办理了承包合同,并交纳承包费2500元.修筑运送矿石的道路占用邻近B、C两村民组的土地时,曾付给这两组3135元作为占地和青苗损失补偿费.但到1990年8月,B组组长以开采矿石的这片荒山不属A组所有,突然带领B、C两组的部分村民挖毁修筑的道路,阻止A组村民开采重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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