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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姚仁安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基本上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适应,初步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民诉法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它不如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那样具体明确.本文试着研究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交叉、重叠形成的法律关系,并分析研究民事诉讼中需要把握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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