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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兼职取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    要: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查办了一个案子,在讨论如何定性处理上产生了意见分歧。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1993年3月,我市滨州区房地局成立了区房地产协会(以下简称房协会),时任区房地局党委书记(副处级)的刘XX兼任常务理事会会长。区房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房地局的房政科,房政科科长崔XX兼任房协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两个副科长分别兼任副秘书长和自管房服务部部长。1993年5月,区房协会为弥补经费不足,作为主办单位注册成立了滨州房屋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崔X X兼公司经理,两个副科长兼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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