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奢侈浪费行为党纪政纪处理的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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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正确处理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党政机关违反新建和购买办公楼的规定,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党纪和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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