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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思路
引用本文:尚志红,王素娟.论民间文学艺术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思路[J].前沿,2009(11):180-184.
作者姓名:尚志红  王素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000
基金项目:北方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科研成果;是北方工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成果之一 
摘    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予以私权保护,既是出于公平的需要一使他们可以分享商业化使用带来的收益,也是效率的要求——为了激发他们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热情,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对客体的保护与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对客体的传承为第一目标。通过法定许可等方式,弱化主体的权利,降低民间文学艺术使用的门槛。在保护持有主体的利益的同时,鼓励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由使用。实现主体利益与客体保护的双赢。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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