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
作者姓名:
张平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公司法》第 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 4条均有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两法有关担保内容的规定 ?笔者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入手 ,探讨剖析了现今存在的理论误区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 键 词:
董事
经理
公司
担保能力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