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 |
| |
引用本文: | 刘效敬,马继华.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3):106-108. |
| |
作者姓名: | 刘效敬 马继华 |
| |
作者单位: | 1.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2. 山东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我国《公务员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是其立法目的在同一层次上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为实现上述立法目的,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作出了一些制度创新;但同世界先进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相比,仍有许多缺陷,需要我们通过修订或“下位法”立法来进行完善。
|
关 键 词: | 公务员法 立法目的 制度创新 制度缺陷 |
文章编号: | 1672-6359(2005)03-0106-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