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应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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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延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应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J].中国工运,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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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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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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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秉乾下岗后于 2000年 8月应聘到西安明威集团 (私企 )做司炉工 (有司炉证 ),双方口头协商试用期为 3个月,月工资为 650元,转正后月工资 750元- 800元。 8月 20日上班直到 11月 20日试用期满时,单位叫他填写了一份转正表,转为正式员工,转正表中约定每月可享受七天周休日。在随后的工作中刘秉乾未出现任何差错,但 12月 11日主管经理突然通知要终止与刘的工作合同,叫刘秉乾回家,不给任何报酬。 根据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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