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误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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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成先.论重大误解制度[J].青年论坛,2005,1(2):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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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成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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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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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误解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对行为相关的重要事项的错误认识而实施的客观效果与其内心真意相违背 ,并且对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重大误解制度以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其法理基础 ,适用重大误解制度的行为须满足四个要件。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误解一方享有撤销权 ,但是在双方民事行为情况下若允许依一方的意思变更行为内容是违背合同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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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 错误 撤销权 |
文章编号: | 1008-7605(2005)02-0013-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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