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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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军,郭艳华.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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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军 郭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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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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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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