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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责任的限制——信赖原则
作者姓名:王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刑法上信赖原则为德国帝国法院1935年的判例首创。德国学界及实务上一致认为信赖原则是被容许危险的具体运用。过失责任的产生,行为人必须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则不具有过失存在的空间,就有适用信赖原则的可能。具体到监督过失中,其情形类似,监督者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状态下,方有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过失的可能。所以,在监督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要判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信赖原则  被允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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