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出现,但当时“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很不明确。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中分别出现了“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虽然概念不同,具体含义也不完全一致,但从法律渊源上看,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就是从早期的这些法律术语发展而来的。从现有的各国内法和国际组织公约来看,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对本国知识产权法进行全方位完善的同时,本着与国际接轨和保护本民族传统产品的需要,在其内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相继出现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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