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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共有,还是智力成果收益共有——一方智力成果发生之夫妻共有对象探讨
作者姓名:许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婚姻立法研究》 
摘    要: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组合,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客体,不可与作者分离;作为知识产权财产权客体,可与作者分离.如立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智力成果发生夫妻共有,应规定智力成果,而非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对象.

关 键 词: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收益  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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