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共有,还是智力成果收益共有——一方智力成果发生之夫妻共有对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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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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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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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婚姻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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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组合,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客体,不可与作者分离;作为知识产权财产权客体,可与作者分离.如立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智力成果发生夫妻共有,应规定智力成果,而非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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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收益 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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