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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去苏俄化”观点之我见
作者姓名:龙长海  张新甦  史斐
作者单位:1.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吉林长春,130052
3. 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吉林长春,130021
基金项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第51批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俄罗斯刑法罪过理论研究”,2012年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一般项目“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研究”
摘    要: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俄刑法学移植而来的。然而,这个理论却肇始于德国,并在移植到中国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被中国化了,因而该理论被冠以苏俄化的标签是不应该的。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它们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不同,该犯罪成立理论与刑事法治领域的人权保障状况没有直接关系,一国的人权保障与该国的制度设计存在直接关系。重要的是,在主张去苏俄化的学者内部,还没有提出新的犯罪论体系取代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因此犯罪论体系去苏俄化这一观点本身并不恰当。

关 键 词:四要件  三阶层  犯罪论体系  “去苏俄化”  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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