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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应赔偿
作者姓名:张清鸿  张中洋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张清鸿),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张中洋)
摘    要: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关 键 词:法院  错误财产保全  赔偿责任  审查义务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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