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案件的可和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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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宗军.论行政诉讼案件的可和解性[J].法制与社会,2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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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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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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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传统理论中,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和解是一条不可变更的铁律。反对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的理由主要是公权力不可处分、和解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和解与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功能不符等。尽管如此,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供若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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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诉讼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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