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行政诉讼案件的可和解性
引用本文:李宗军.论行政诉讼案件的可和解性[J].法制与社会,2008(9).
作者姓名:李宗军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传统理论中,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和解是一条不可变更的铁律。反对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的理由主要是公权力不可处分、和解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和解与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功能不符等。尽管如此,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供若干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诉讼和解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