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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流氓罪──兼与李鸿斌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汪端阳.本案构成流氓罪──兼与李鸿斌同志商榷[J].人民公安,1996(24).
作者姓名:汪端阳
摘    要:本案构成流氓罪──兼与李鸿斌同志商榷汪端阳《人民公安》第19期刊载了这样一则案例:今年严打斗争中,某地摧毁一犯罪团伙,该团伙除犯有明显的流氓、抢劫和强奸等罪行外,还有一起这样的行为引起办案人员的争议。某日下午,甲、乙、丙、丁4人见一外地货车停在公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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