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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与某公司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无效案
作者姓名:乔学慧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贾先生于2008年2月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任技术支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后,公司提出贾先生应当着正装,于是公司为其购置了一套西服,并从当月的工资里扣除了400元费用。2008年6月,贾先生离职,但公司一直未将贾先生6月份的工资支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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