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任职年龄界限的不良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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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晓玲.实行任职年龄界限的不良反映[J].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4(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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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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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干部年轻化问题,要求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根据这一规定,各地纷纷规定了任职最高年龄,这为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和疏通干部能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不良反映。挫伤了接近这一年龄阶段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由于规定了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在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调整时,几乎搞的是任职最高年龄的“一刀切”,致使一批接近这一年龄任职的干部在工作中表现为得过且过,抱着“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态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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