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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不排除家庭经营
摘    要:<正> 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怎么看待?它与农业现代化究竟是个什么关系?这是广大农村干部、农民一直在思索的问题。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必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这一科学的回答,为深化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一、家庭经营不同于合作化前的小私有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它与过去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第一,基础不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它虽然以家庭经营的形式出现,但又不可能脱离国家、集体这个整体。其主要生产资料属于公有。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其生产资料是私有的。第二,内涵不同。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是旧社会生产方式的延续,根本没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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