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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中介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吕康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1994年1月14日,工程师王某与建材厂签订了一份《关于“玻璃浴盆生产技术转让”的中介合同》,约定由王某负责中间介绍,选择适当接产厂家并促使转让成功,建材厂则在与接产厂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收取技术转让费后,即将该转让费的30%作为中介费以现金交付王某。合同签订前后,王某在介绍、推荐玻璃浴盆生产技术的过程中,选择纸箱厂作为接产厂家,并促使建材厂与纸箱厂签订了《技术项目转让协议书》,建材厂在对纸箱厂工人进行了接产培训后,于2月27日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元,但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王某中介费。王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居间介绍费1650元并承担因索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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