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期租合同下运载危险货物的判例、仲裁及其借鉴意义——兼论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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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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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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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的承租人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可以自由地决定运输何种货物,除非此种货物是非法货物或是期租租约明示的危险货物.但是对某种特定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以及承租人对该特定货物是否享有经营自主权仍存争议.英国法对此的态度是在肯定承租人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承租人对运载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严格责任.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规定则不甚妥善,不仅忽略了危险货物定义仍存争议的事实,削弱了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没有明确承租人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责任.综合考虑,当期极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相关做法以完善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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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期租合约 危险货物 经营自主权 严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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