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以确立原则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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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长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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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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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治理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海洋污染损害救济措施优化配置研究》(12SFB5053);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模式转型与风险分担机制社会化研究》(L11DFX022);北京工商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QNJJ20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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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中的多种救助行为,存在判断其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三种划分原则: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以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的原则以及统一法的方式.相对而言,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建立在海难救助报酬“自愿性”要件基础之上,与现有海商法理论相符,更值得赞同.公共当局在我国法上被称为主管机关,关于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其所采取的一刀切方式,与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既定规则相悖.对此,一方面应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应统一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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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当局 海难救助 救助报酬请求权 自愿性 职责内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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