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刊创刊以来,陆续收到不少探讨法学理论的稿件。这些稿件,针对法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提出了新的或不同的看法,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我们特开辟《法学争鸣》专栏,开展学术讨论,热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先进的、正确的东西总是同落后的、错误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没有不同学派的自由争鸣,就没有任何科学的繁荣与进步,法学也不例外。我国法学过去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缺乏自由讨论的气氛,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为了繁荣法学园地,健全我国法制,促进四化建设,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打破禁区,解放思想,对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以及法学领域的各种学术问题,开展自由讨论,以便通过不同学派各抒己见,取长补短,得到比较正确的认识,以利于我国法学和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栏刊载的均系学术争鸣性文章。文内的某些不同观点仅是一家之言,可以提出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的解决,应以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争鸣文章中的观点系学理上的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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