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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阵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陆少文.解阵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J].人事天地,2011(6):40-40.
作者姓名:陆少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期限  协议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  效力  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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