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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引用本文:丁大银.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J].人民司法,1990(10).
作者姓名:丁大银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汤××(女,21岁)与被告尤××(男,25岁)原系一对恋人。1988年4月21日中午,尤某家中来客,尤某与汤某用酒精炉做饭,因炉里酒精已快烧完,尤某以为没有火了,即往酒精炉里加酒精,由于加得过猛,加进后火即喷烧起来。灼伤了汤××胸部、颈部、腿部。经当地医院检查,诊断中度烧伤。住院治疗期间由尤某护理,此后尤某又送汤某到长沙、上海等地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住宿费、车费共计4000余元,此款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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