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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犯罪主体不合格
作者姓名:陈昌坤
作者单位: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摘    要:被告人朱德政,男,31岁,农民(农闲时,从事商务中介活动)。1990年底,朱获悉武汉市蔡甸区外贸公司急需魔芋精粉时,便自荐可以搞到。该公司经理表示同意,并表示搞成后按公司的规定给他“业务费”,还给他出具了外出“联系业务”的介绍信。朱即自费往返四川巫溪县三次,均未成。当他获得确实信息时,公司便派业务员熊某带他第四次赴川,但又逢价格上涨。在为难时,未因曾在陕西搞过业务,便提议自己先去看一下,熊同意,为争取时间,还给了他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朱改道赴陕西平利县后,与当地魔芋粉厂谈妥了购买魔芋精粉15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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