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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的立法用语问题
引用本文:李明发.关于私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的立法用语问题[J].政治与法律,1990(1).
作者姓名:李明发
摘    要:私营企业立法之前,实际部门及理论界常并用私营企业和私人企业两个概念。我国五十年代的立法使用的私营企业,现行立法也使用这一概念而未用私人企业。对此,笔者认为,使用私人企业一词或许更为准确,其原因有二:首先,从我国立法实践看,近几年制定的企业法都不是按企业的经营形式而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分别立法的。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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