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之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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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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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2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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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将原刑诉法第89条改为第120条,改变了过去司法机关对伤情鉴定“一统天下”的状况,防止了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人身伤害案件或同一精神病鉴定对象的重复鉴定,以其各自的法律职能相互实行监督而导致“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强化了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制约。应该说,新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从法律程序上保证诉讼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一些问题仍未很好解决,有一些缺憾之处。缺憾之一,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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