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臨時人民政府訓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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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鄧子恢,吳芝圃,李一清.中原臨時人民政府訓令[J].湖南政报,19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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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鄧子恢 吳芝圃 李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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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顷接中央电示有關土地問題的五項决議,特通知於下: (一)京津郊區原有私營农場,有電力抽水涨溉等設備,確能增加生產者,無論其土地为公有或私有或租人,均应按照公私兼顧,勞资兩利原則,允許其繼續經營。 (二)在土改期間呈請組織农場者,均暫不批准,以免藉农场名義逃避土改,土改完畢後呈請組織农場者,經過審查可批准其經营。 (三)私人投資,購置机器設備,向公家领墾荒地,經政府審查,並遵照政府指定荒地,沒有限墾種者,政府給予一定期限(廿年)之土地所有權,(可訂立租約)並予以若干年內免征地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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