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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
作者姓名:
刘杨
作者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系,湖南岳阳414006
摘 要: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却未为明确。学界亦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责任说两种观点,其根本的分歧点即在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赔偿的性质为民事责任。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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