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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
引用本文:铃木初代,陈同花,肖贤富.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00(2).
作者姓名:铃木初代  陈同花  肖贤富
作者单位:日本东北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
摘    要:一 问题的提起1.对有些人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老人等 )来说 ,必需受到他人的保护① 。有关保护的形式 ,可以区分为现实的、具体的生活上的照顾 (以下称之为“照料”) ,经济上的援助 (扶养 ) ,以及财产上的管理 包括由于法律行为的援助 (同意或者法定代理 ) ]。其中 ,从人类生存的观点出发 ,最根本的是照料。要说最切实的、必需的这种照料 ,还得数未成熟人中对婴儿的照料 ,通常负有照料义务并在现实中完成照料义务的 ,是父母或者监护人等的私人 ,为主的还是父母。因此 ,本文虽然是以父母应监护未成熟子女的义务为中心 ,但…


Personal Obligation to the Protected Pers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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