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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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邢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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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杨立新),辽宁省锦州市律师事务所(邢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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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有关《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典型案例《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一条文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多有不同主张。涉及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有以下不同的典型案例。其一,某甲挖掘自来水管道致害某乙赔偿案。居民共甲自费安装自来水管道,星期天请人帮忙挖沟接自来水管。在挖好一条沟后。发现与原有管线位置不符,于是又挨着挖好的沟边挖了另一条沟。傍晚,帮工人吃饭,工地没有设置红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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