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委员会的内外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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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凯利.试论检察委员会的内外部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1(5):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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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凯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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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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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体制构架之中具有如下的法律地位:一是决策机构,有权决定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有权制定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二是执行机构,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负有责任;三是督导机构,要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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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委员会 检察业务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 决策机构 法律地位 体制构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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